任職與經商限制
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,包括擔任商業負責人;是否屬法定例外,應先向任職機關確認。[4]
企業社、商行、工作室等名稱,常見採獨資或合夥的商業組織。共創聯合記帳士事務所協助您釐清設立與稅務需求。
資料核對日期:2026 年 10 月 17 日
一般以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行辦理;是否需要同意文件或受其他身分限制,應分別確認。
可依一般程序準備文件,仍須確認職務、業別及地址等條件。[1][2]
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,可依規定獨立營業;受輔助宣告者須檢附輔助人同意書。其他情況請個別確認,並非一律不得申請。[2][3]
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,包括擔任商業負責人;是否屬法定例外,應先向任職機關確認。[4]
若另有受僱、農保或社會福利補助身分,申請前請向任職單位、投保或補助機關確認對原有權益的影響。
許可業務須取得相關許可。公司法第 30 條規範公司經理人,不能直接寫成所有行號負責人的一律禁任條件;應依身分、業別與特別法審認。[2][5]
一般商業登記並無統一的最低資本額;應依設備、租金、備貨與周轉需求規劃,特定業別另依相關規定。10 萬元可以作為試算情境,並非法律最低門檻。
《商業登記申請辦法》第 5 條以「未達」25 萬元為分界,並非「25 萬元以下」。[3]
依登記機關要求準備銀行存款等證明。行號不須依公司設立程序辦理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,不應將免驗資限縮為低於 25 萬元。[3][6]
獨資商業的債務由出資人承擔,清償範圍可能涉及個人財產;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,合夥人就不足部分負連帶責任,不能只看登記負責人一人。資本額並不是債務責任上限。[7][8]
依獨資、合夥、資本額與地址情況選擇適用項目;最後以所在地登記機關要求為準。勾選僅供本頁核對,不會送出或儲存證件資料。
文件主要依《商業登記申請辦法》第 2、3、4、5 條及《商業登記法》第 8 條整理。[2][3]
透過經濟部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或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,確認商業名稱、營業項目及是否涉及許可。
確認建物所有權、同意文件、土地使用及建物用途是否適合預定業務。登記地址文件齊全不等於免除其他使用限制。
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;可委託共創聯合記帳士事務所協助,並附委託書。依受理機關規定採線上、臨櫃或郵寄方式。
可依一站式服務併送稅籍申請,或依國稅局通知補件及確認,不必一概理解為核准後必須重新提出全套申請。後續確認發票、營業稅、所得申報與帳務安排。
一般受理單位為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商業登記機關;實際分工、申辦方式與文件以受理機關資訊為準。[2][6]
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,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相應起徵點者,免繳營業稅;混合銷售應再確認計算方式。[11]
符合小規模營業人條件並經核定查定課徵者,通常適用 1% 營業稅;與是否達起徵點、是否免用發票分別確認。[9]
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發票標準,或具使用能力者,可能須開立統一發票;特定業別另有規定,由國稅局認定。[9][10]
免繳營業稅、免用統一發票與免辦登記是不同概念;即使符合其中一項,也應另確認其他義務。
不是。企業社常見採獨資或合夥的商業登記,與有限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組織不同;選擇前應比較責任、稅務及營運需求。
不是一律禁止。商業登記法有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的規定,應按個別情況確認同意文件。
不可以適用「未達 25 萬元」的免附規定。剛好 25 萬元屬須檢附資本額證明的範圍。
仍須準備可證明建物所有權的文件;是否免附所有權人同意書,要看所有權人是否為負責人或合夥人。
不能把公司法第 30 條直接寫成所有行號負責人的通用禁任條件。應確認實際任職、營業項目及特別法資格限制。
可洽詢企業社、行號或公司設立評估、文件準備、登記委託及記帳報稅需求。請先提供營業項目、地點及預估營業額,由共創聯合記帳士事務所確認服務內容與費用。
主要營業項目、預估每月營業額與預計登記縣市,讓下一步更清楚。
本頁為一般申請資訊,個別資格、受理文件及稅務核定依現行法令與主管機關審認。查核日期:2026 年 10 月 17 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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